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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来源:省社科联 时间:2018-12-21 13:54:00 点击:
 
甘肃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甘肃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甘肃省社科联”。
第二条 甘肃省社科联是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学术性人民团体,是省委、省政府联系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加强哲学社会科学领域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部门,是全省社会科学界的联合组织和协调服务机构,是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甘肃特点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甘肃省社科联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党对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全面领导,始终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树牢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和组织全省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始终坚守意识形态工作主阵地,积极推进理论创新,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作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紧密结合甘肃实际,广泛深入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咨询服务和社科普及,努力为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为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甘肃省社科联的基本任务是:
1.依法依规对全省性社科类社会组织、社科工作者履行团结引导、组织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对团体会员实施业务指导和业务管理。加强对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2.依照有关规定,对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实施指导和管理。
3.组织全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围绕中心工作,加强新型智库建设,为党委、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发挥思想库、智囊团作用。
4.参与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培育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推进新时代甘肃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
5.组织开展党的创新理论宣传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推进全省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建设,推动社会科学立法工作,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
6.组织实施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定工作,组织鉴定全省哲学社会科学应用研究成果。
7.开展评选表彰全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活动。
8.组织开展省内、国内和国际学术交流,编辑出版《社科纵横》杂志和《社会科学参阅》等社科类书刊资料,加强理论陇军在线网站建设,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共振效应,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
9.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各团体间的联合协作,加强社会科学界与自然科学界的沟通协调,推动理论工作部门与实际工作部门的有效对接,加强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科学界的学习交流。
10.反映哲学社会科学界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倡导优良学风,反对学术腐败。
11.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甘肃省社科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凡依法成立并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省级哲学社会科学社会组织(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和各市(州)、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等的社科联组织,经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由本会承担业务主管职责的社会组织为本会当然团体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1.根据本会章程和团体会员各自章程,依法依规自主开展活动。
2.推选代表出席本会代表大会,代表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和其它有关活动。
4.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5.获享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和资助等服务。
6.有权获得本会的各项表彰奖励和授予的荣誉称号。
7.有退会的自由。退会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审查批准。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完成本会布置的相关任务。
4.定期向本会报告活动计划和工作情况,及时提供有关学术信息和资料,反映学术动态。
5.向本会推荐优秀科研成果、优秀哲学社会科学专业人才和先进工作者。
6.举办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等,须按有关规定报批或备案。
第八条 会员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能按本会章程正常开展活动,本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限期整改、取消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甘肃省社科联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第十条 甘肃省社科联最高权力机构是甘肃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甘肃省社科联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组织程序,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单位推荐产生,根据需要还可特邀部分代表,与正式代表享有同等权利。
第十二条 甘肃省社科联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三条 甘肃省社科联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听取和审议本会工作报告。
3.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
4.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委员会委员调离本省或原工作单位、或不再从事原岗位工作,其委员职务自行免除,由产生单位推荐替换人选,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1.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2.听取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3.审定年度工作计划。
4.选举主席、驻会副主席、兼职副主席、秘书长。
5.按组织程序,调整委员人选。
6.讨论决定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甘肃省社科联委员会全体会议由甘肃省社科联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出的主席、驻会副主席、兼职副主席、秘书长组成。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委员会成员中的兼职副主席调离本省或原工作单位、或不再从事原岗位工作,其常务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免除,由产生单位推荐替代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选举。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1.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决议。
2.对届中拟提名任免的主席、驻会副主席、兼职副主席、秘书长人选任免职事项进行表决。
3.负责筹备召开代表大会。
4.讨论、决定重要工作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推举名誉主席,聘请顾问,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
第十九条 甘肃省社科联机关是本会的工作机构,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由驻会副主席、秘书长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兼职副主席由省委批准有关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教学部门及文化类大型企业专家型在职领导干部或知名学者担任,并在主席领导下承担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 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本会所属社科类社会组织(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民办社科研究机构),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属地或业务主管单位管理,实现党组织全覆盖和活动正常化。
第二十一条 市(州)、县(区)、高等院校和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中共甘肃省委《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实施意见》要求,建立社科联组织。上级社科联要协调建立下级社科联组织,指导下级社科联开展工作;下级社科联每年年末要向上级社科联报告本年度工作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甘肃省社科联经费来源:
1.省财政全额拨款。
2.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资助、捐赠。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甘肃省社科联的经费、资产和不动产受法律保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甘肃省社科联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甘肃省社科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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