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发全省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咨政建言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思想库”“智囊团”作用,提高咨政报告质量,为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智力支持和理论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述学立论,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研究导向,围绕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开展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研究,以务实创新的理论研究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咨政报告面向全省社科工作者征集。省社科联各相关处室负责日常约稿、征稿、初审、推荐、存档等工作。省社科联学术部负责报送、反馈等工作。
省社科联办公室负责向省社科联兼职副主席约稿,每名兼职副主席每年至少提供1篇咨政报告;
省社科联学会管理部负责向高校社科联、主管社会组织、团体会员单位约稿、征稿;
省社科联学术部负责向各市(州)社科联、省人文社科项目主持人约稿、征稿。
第四条 咨政报告应积极服务国家战略,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热点难点问题, 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要言之有物,持之有据,分析透彻,做到科学严谨、观点鲜明,概念准确、数据真实,逻辑清晰、简明扼要。
第五条 肯定性批示是指肯定咨政报告的研究价值,并对咨政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有明确的指示。圈阅、已阅不属于肯定性批示。
第六条 省人文社科项目成果作为咨政报告并获得地厅级以上部门实质采纳或省级领导肯定性批示的,可免于鉴定,直接结项。省人文社科自筹项目成果获得中央领导(现任)、省级领导(现任)肯定性批示的,分别资助8000元、5000元。
通过省社科联报送获得中央领导(现任)、省级领导(现任)肯定性批示的非省人文社科项目成果,直接纳入省人文社科项目并分别资助8000元、5000元。
资助经费从省社科联事业经费中支出。
第七条 省社科联应及时将批示、采纳等情况通报作者所在单位,鼓励相关单位通过多种方式予以奖励。
第八条 同一成果获得多位领导批示或被多个部门采纳的,按批示领导或采纳部门的最高级别予以认定,不再重复认定。
第九条 咨政报告要求内容原创,严禁抄袭;不受理已通过其他渠道呈送或公开发表的成果;自投稿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反馈的,作者可自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甘肃省社科联负责解释。